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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地方自治團體徵用企業城市用地

Posted September. 17, 2004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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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建設交通部長官姜東錫就政府和企業界共同推進的企業城市計劃表示,“相應地方自治團體替代企業徵用土地的方案現實性較高。”

薑東錫當天參加了由全國經濟人聯合會直屬的國家經營院(IMI)主辦的首席執行官早餐會,他在會上表示,“由於地方自治團體和地區有志之士積極歡迎建設企業城市,所以企業和地方自治團體簽訂協定後正在加以推進。”並做出了上述表示。

薑東錫還表示,“如果企業協商購買50%以上,則可以採取對剩餘的50%賦予企業強制徵用權的方案。賦予企業100%土地徵用權不僅毫無實效性,而且有可能引發居民們的抗議。”

對此,全經聯的企業城市專家小組部長劉載俊表示,“已經公佈開發計劃後,企業通過協商購買居民的土地非常困難,由此還可能使事業拖延下去。由公共機關地方自治團替代企業徵用土地才是明智之舉。”

薑東錫就企業城市的開發利益表示,“如果向企業無限制地提供開發利益,企業城市的真正意義將會受損。(企業城市)開發利益的大部分將用在針對該地區發展的基礎設施上。”建設交通部計劃,爲制定有關建設“企業城市”的特別法,於22日舉行聽證會,聽取企業及地方自治團體的意見後,正式向此次定期國會提交法案。企業城市是以民間企業成爲主體的産業設施爲中心,同時開發住宅、學校、醫院等自足性設施的城市。政府將企業城市分爲産業貿易型、知識基礎型、旅遊觀光型等3種類型,並正在非首都地區和非忠清地區推進建設企業城市。



金光賢 kkh@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