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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年認真償還低於15億韓元的個人債務可減免剩餘債務

3∼8年認真償還低於15億韓元的個人債務可減免剩餘債務

Posted August. 31, 2004 21:59   

法院推出的針對救助私人債務等個人債務低於15億韓元的信用不良者的“個人重生制度”已從23日開始實行。

31日,大法院表示,已確定了包含關於實行個人重生制度的具體實施方針和程式等內容的規則及例規,而且將從1日開始,在漢城中央地方法院等全國14家法院設立32個專門負責審判部,著手準備正式運營。

個人重生制度的優點是,由於法院是主體,所以比由金融監督機構執行的制度更具強制力,並且救助物件的債務更多,而且若認真履行抵消計劃,甚至可以減免本金。因此,預計將有很多信用不良者利用該制度。

另外,關於破産申請,在身份不受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調整債務,這一點與現有的個人破産制度不同。

 

可以利用個人重生制度的物件爲,個人的總債務低於15億韓元(擔保債務低於10億韓元,無擔保債務低於5億韓元),而且具有穩定收入的工薪族(靠月薪生活的人)或營業收入者(個人事業及私營業者)。

債務抵消時間爲,最短3年、最長8年,如果抵消計劃執行完畢,法院將下達“免責決定”,得到免責決定的債務人的剩餘債務將得到減免。

但如果未正常履行抵消計劃或得到免責決定後,查出債務人以不正當的手段得到了免責決定,則將下達取消免責決定。

如果法院未受理抵消計劃或因未履行抵消計劃,重生程式中途被廢除,則5年內禁止再申請。得到一次免責決定後,10年內不能再申請。

大法院訴訟業務制度研究官金炯科表示:“信用不良者應仔細研究哪些救助制度符合自己,然後再進行選擇,這才是明智之舉。”



jin061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