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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揚、鼓勵《國家保安法》罪符合憲法

Posted August. 26, 2004 22:23   

提出憲法訴願的金某說:“《國家保安法》第七條第1項和5項規定的‘讚揚、鼓勵及利敵表現物攜帶罪’條款,侵害了《憲法》中規定的思想自由和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力,因此是違憲行爲。”對此,憲法裁判所全體法官(主審李相京法官)26日以全體9名法官的一致意見,做出了《國家保安法》中的條款符合《憲法》的決定。

憲法裁判所的此次決定,因在政界爲是否廢除《國家保安法》的問題,進行激烈爭論的時候做出,令人關注。

法庭在判決書中指出:“隨著在1991年對《國家保安法》進行修改,該法被多重解釋或被廣泛利用的可能性幾乎消除,因此,不能視爲‘因爲該法抽象,所以,違反罪刑法定主義(Grundsatz nulla poena sine lege)(具體的犯罪行爲和對它的刑罰,只能以規定的法律進行判決)’”

舊《國家保安法》第七條第一項對處罰物件規定爲“對反國家團體或其成員的活動進行讚揚、鼓勵或對其提供方便者”,但是修改法中追加了可作爲前提的條款,具體爲“在明知威脅國家的存在安全和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的情況下”。

法庭接著指出:“即使攜帶利敵表現物(第七條,第五項),如果其目的並不是威脅國家的存在安全或民主主義基本秩序,而是以單純的學術研究或藝術活動爲目的,就不是處罰物件。”並表示:“因此,不能視爲該條款侵害良心或思想的自由。”

法庭還通過報道資料指出:“此次決定再次確認了憲法裁判所原來的立場-《國家保安法》本身並不存在違憲因素。”並強調:“今後,在立法過程中,有必要反映憲法裁判所的決定。”

金某於去年8月因涉嫌違反《國家保安法》中規定的“禁止讚揚、鼓勵及攜帶利敵表現物”條款而被起訴後,在重審過程中提出了“違憲起訴”申請,但被駁回,因此,在當年12月向憲法裁判所提出了憲法訴願。



李相錄 myzoda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