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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宇集團財務欺詐主管人員被判定負有民事責任

大宇集團財務欺詐主管人員被判定負有民事責任

Posted May. 30, 2004 22:05   

在大宇集團財務欺詐事件賠償損失訴訟中,法院判處個人投資者勝訴,這意味著再次判定介入財務欺詐的主管人員負有民事責任。

△相關訴訟:該事件是這樣的,大宇集團自1997年以後,在3年多時間裏根據前總裁金宇中的指示,以遺漏海外債務等方式進行財物欺詐,總金額達49.09萬億韓元,並以此向金融機構非法借貸了10萬億韓元。

2000年通過金融監督院和檢察廳的調查,到2001年2月事件的來龍去脈終於浮出水面。

因此,接連不斷地出現了持有涉嫌財務欺詐的(株)大宇汽車、大宇重工業、大宇電子、大宇通訊等5家系列公司股票的小額投資者的訴訟。

2000年10月,524名小額股東以系列公司的主管人員和2家會計法人爲物件提起了賠償訴訟(賠償總金額爲191億韓元)。此前參與聯帶曾於1999年召集小額股東以金宇中爲物件提起了賠償240多億韓元損失的訴訟,但由於金宇中逃往海外,審判被無限期推遲。

2002年9月,據儲蓄保險公社的調查結果顯示,金宇中和49名前任和現任主管人員以及4家會計法人使大宇系列公司共損失了42697億韓元。因此,儲蓄保險公社向上述系列公司下達了以金宇中等人和會計法人爲物件提起賠償訴訟的通報,相關訴訟正在進行之中。

據統計,就大宇財務欺詐事件,投資者提起的民事訴訟達40多件,申請賠償金額達6000億韓元。其中幾個訴訟在一審中判處原告勝訴。

△訴訟前景:借助此次判決,民事訴訟的進行速度有望加快。因爲,因此次事件被起訴的前任或現任主管人員的刑事審判也只剩下大法院的確定判決步驟。

另外,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大宇方面提出的針對規定“對虛假公示的賠償損失計算方法”的《證券交易法》第186條第5項的違憲提請審判事件,也於去年12月做出了符合憲法的決定,所以審判的大部分障礙因素已被解除。

但是,即使金融機構或個人投資者勝訴,也很難得到賠償。因爲曾任大宇集團外部監查的會計法人已停業,而且大宇集團所屬各企業也通過分割,脫離了責任範圍。

被起訴的前任或現任主管人員在上訴審判中已被判罰金24萬億韓元。但是據觀測,即使對他們的量刑在大法院得到最終確定,考慮到他們的支付能力,實際上也不可能得到賠償。



李泰熏 jefflee@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