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北韓版東醫寶鑒》出版權侵害爭議,法院首次認定了北韓公證書的效力。
這與檢察機關過去以“無法得知同北韓所簽協定的真僞”爲由做出的“沒有公訴權”的判決完全相反,預計會給今後解決類似事件帶來一定的影響。
25日,漢城地方法院民事合議12部(部長法官趙寬行)對驪江出版社代表李某申請“抄襲《驪江版東醫寶鑒》,出版權受到侵害”的索賠訴訟進行了判決,最後宣佈:“被告支付原告7300萬韓元。”原告或得了勝訴。該案的被告是法人出版社代表金某和翻譯委員高某等21名有名韓醫學科教授。
審判部門在判決書中稱:“被告認爲同李某簽定協定的北韓版東醫寶鑒著作權擁有者的代理人尹某不具備代理人資格,但是在北韓公證機構‘平壤市公證所’於2000年9月所做的公證確認書中卻表明了尹某是代理人。”
法庭在判決書中補充說:“金某的書同原告出示的書有95%左右的內容相同,並且作爲翻譯委員參與的韓醫學科教授們也只是進行了校對並寫了序文,但卻讓人覺得像進行翻譯了一樣,因此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於1993年12月同中國瀋陽市朝鮮族文化藝術館副館長尹某處以1萬美元的價格簽定了北韓版東醫寶鑒國內出版權的協定,並於1994年5月出版了該書。尹某得到了擁有北韓版東醫寶鑒著作權的北韓“科學百科辭典綜合出版社”的委託,具有出版協定權。
但是,金某卻於1999年12月出版了該東醫寶鑒的翻譯稿,於是李某對他們進行了刑事訴訟,並提出索賠要求。對該訴訟案件,檢察機關下達了“沒有公訴權”的結論。但是在民事訴訟的賠償損失訴訟請求中,法院就北韓公證書,在與統一部、國家情報院進行核對調查後得出了“很難認定是進行僞造的文件。”的結論,支援了李某的觀點。
金秀卿 skkim@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