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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經聯提出政治資金制度改善方案

Posted November. 06, 2003 22:44   

6日,全國經濟人聯合會(簡稱全經聯)提出了以重新恢復指定委託金制度爲框架的“政治資金制度改善方案”。全經聯就過去違反政治資金相關法律的行爲,主張應“以政界首先進行的坦白→調查→國民同意爲前提進行赦免。”

全經聯副會長玄明官于當天在全經聯會館舉行記者招待會,提出了包含上述內容的改善方案。

全經聯提出的指定委託金制度的內容是,允許企業向提倡傾向於自己推崇的政策的政黨或政治人士提供政治資金。全經聯此舉的目的在於,如果企業指定政黨,則向該政黨提供委託金,而如果不指定政黨,就根據國庫補貼金分配方式,進行分配。

全經聯在改善方案中表示,允許企業直接向贊助會捐贈的制度導致了很多“壓迫性政治資金”幕集事件。因此,全經聯主張“應規定個別企業只能通過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或經濟團體支援政治資金的方式。”

全經聯就將法人稅中的1%作爲政治資金的宣傳管理委員會的方案表明了反對的立場,並表示:“這相當於准稅收。”

全經聯還提出:爲政治資金的透明化,只能通過向宣傳管理委員會申報的指定賬戶,政治資金的流動必須通過該賬戶進行;對捐贈20萬韓元以上的人士,對外公開名單和捐贈額;企業在募集政治資金時,每隔一段時間接受股東大會的認同。

全經聯主張稱,應制定特別法,對提供政治資金相關企業的會計處理問題,要免除民事上的責任。特別是,爲有效斷絕與過去非法行爲的聯繫,在制定證券集團訴訟法時,應包含把募集政治資金相關的財務欺詐排除在訴訟物件範圍的特例條款。

全經聯提議,對日後違反法律行爲延長上訴時效爲10年,並長期剝奪其參加選舉的權利。

全經聯表示:“圍繞這些內容,正在與宣傳管理委員會討論政治資金法改善方案,預計不久後便能制定共同方案。”



孔鍾植 ko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