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憲法審判所總審判部(主審金京一法官)按照全體法官的一致意見對選舉法第53條第3款做出了違憲決定。選舉法第53條第3款規定,準備參加自己作爲團體長的地區國會議員選舉的地方自治團體長必須在選舉日前180天辭職。
因此,選舉法第53條第3款從當天開始失效,而且在明年4月進行的議會選舉上,將出現與地區區國會議員競爭的地方自治團體長增加等選舉版圖發生變化的情況。
如果該法律條款未進行修改,則準備參加明年議會選舉的廣域及基礎團體長只要依照選舉法第53條第1款規定,與其他公職人員一樣,在選舉日前60天辭職即可。
如果國會在明年進行議會選舉之前修改選舉法,則地方自治團體長的辭職期限有可能在“選舉日前180天以內”進行調整。
憲法審判所在決定書上表示:“有問題的該法律條款的規定侵犯了阻擋地方自治團體長參加國會議員再補選的機會等平等權,而且由於‘選舉前180天辭職’的辭職期限,出現了地方行政長期空白等副作用。”
憲法審判所還表示:“雖然現行法是爲了在地方自治團體長成爲地方自治團體管轄地區和同等或相疊的地區區國會議員選舉的候選人時,保證選舉的公正性和公務員能夠專心工作,但是過於限制了地方自治團體長的被選舉權和公務負責權。”
憲法審判部接著表示:“即使沒有該條款,現行選舉法也禁止除選舉運動期間外的一切事先選舉活動,並限制公佈地方自治團體長的業績等。”
但是法律界內部也有人表示擔憂說,此次決定有可能更加助長地方自治團體長的事先選舉運動。
此前大邱達西區廳長黃大鉉等人於今年3月提起憲法訴訟說:“國會議員成爲地方自治團體候選人時,規定在候選人登記日前辭職,但是地方自治團體長爲成爲同一地區區國會議員,卻規定在選舉日前180天辭職,所以,平等權和公務負責權受到了侵犯。”
丁偉用 viyonz@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