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即使政府推進的有關證券的《集體訴訟法》通過國會表決,其訴訟物件中的“財務欺詐”部分將保留1~2年後實施。
大國家党議員李漢久(財經委)21日表示:“如果長期以來積累起來的財務欺詐案被列爲訴訟物件,那麽將因訴訟件數的暴增,企業也會承受不起。對於新型財務欺詐案應堅決嚴懲,並且對由於以前的慣例所引發的財務欺詐行爲應給予自身糾正的一、二年緩期期限,這就是黨論。”
隨著國會占多數席位的大國家黨制定“將財務案從集體訴訟法適用物件中,排除一二年的黨論”,在國會審議過程中,對有關該部分的政府方案有所修改的可能性也被提高了。
對此,財政經濟部的一位負責人表示:“政府方案已提交到了國會,因此這些應該是國會全權處理之事。”
之後表示:“在國會討論的方案是指過一定緩期期限仍可把以前的財務欺詐行爲列入訴訟物件範圍,因此並非對以前財務欺詐的完全赦免。”
民主黨對此尚未拿出明確的主張。
據悉,大國家黨當時的這種立場是考慮在證券集體訴訟法實施以後,企業的財務案即刻將成爲訴訟物件,只能致使大部分企業爲隱藏過去慣行的財務欺詐行爲,繼續實施財務欺詐,從而導致惡性循環的現實角度做出的決定。
大國家黨對集體訴訟物件中,把財務欺詐行爲排除一段時間的同時,爲防止訴訟泛濫採取措施,正在研究除作爲政府方案訴訟物件的股價操作和虛假公示以外,將不正當內部交易行爲和非法信託運營行爲包括在集體訴訟物件範圍內的方案。
此外,朝野各黨認爲在4月份的臨時國會中處理證券集體訴訟法爲時過於倉促,因此決定在6月份的臨時國會進行審議並從下半年開始實施。
金光賢 kkh@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