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提高企業的經營透明性,總統職務接管委員會決定年內引進首席執行官(CEO)和首席財務官(CFO)在企業的財務報表和公告材料上簽字的認證制度。
如果引進該制度,則以後一旦財務欺詐或虛假報告的事實被揭發,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不但要進行賠償,還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6日,接管委經濟第一分科接管委員許成寬表示,“在發達國家,首席執行官對公告材料表示確認無誤的同時,要在‘如果公開材料與事實不符,則願意接受刑事處罰’條款上簽字。”“我國也應附加上述條款,制訂刑事處罰的依據。”對此,該負責人還稱,“以後有必要確保交易、會計、公告3個領域的透明性,特別是有必要進一步加強有關會計透明性的制度。”
據悉,根據接管委正在推進的方案,首席執行官需要簽字的認證書上不僅包括“公告材料是真實的,沒有遺漏主要事項,已經過適當的內部管制程式”等內容,還將包括‘如果公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則將承擔相關責任。’等條款。
金融監督委員會於去年11月出臺會計制度改革方案時,曾要求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同時在事業報告書和審計報告書上簽字,但並沒有制訂進行刑事處罰的條款。雖然金融監督委員會正在推進年內修改《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案,但經濟界表示強烈反對。美國爲徹底根除因安然事件而沸沸揚揚的財務欺詐,最近引進了該認證制度。
與此同時,經濟界強烈反對說,“由於在《商法》中已引進‘實際理事制度’追究業務負責人的責任,所以認證義務化具有很強的雙重規章制度的性質。”
金斗英 nirvana1@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