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社論]要避免惡意利用“債務減免制”

Posted October. 30, 2002 23:04   

對於因過多的債務而面臨破産的人,給予重新站起來的機會,從原則上的正確的。只要是作爲上班的工薪階層或私營業主,在一定程度上有著償還債務能力的人,給予工作的機會是一個明智之舉。從這一點考慮,在5年內爲償還債務而全力以赴,就完全減免剩餘債務的個人重生制度非常有必要,但爲了避免出現惡意利用該制度的現象,實施該制度前,應慎重考慮。

個人重生制度相當於對個人實施法定管理制度的“個人法定管理”。但其目的應限於救助具有工作欲望和“重生”可能的人,適用範圍也達到最小限度。如果過分地免除債務人應負的責任,則不會取得成功。這是因爲,如果給債務人形成“一直堅持到破産爲止不還債最有理。”的認識,則不但無法阻止信用不良人的大量出現,反而會起到推波助瀾的副作用。

如果個人重生制度得不到控制,則金融機構不願意回收貸款或發放新的貸款,可能導致信用不良者的大量湧現。雖說即使債權人對債務償還計劃提出異議,只要法院認可,也可以適用個人重生制度,但絕不能強求債權人犧牲自己的利益。

如果這一制度得以成功實施,則首先要改變社會對破産者的認識。一旦得到現用法律上的破産宣告,則各種資格限制嚴重到找一個工作都困難的程度。甚至還不能找電工或消防管理人員的工作。如果已開始履行個人重生步驟的債務人,實際上找不到工作,則重生制度只不過是一個華而不實的制度而已。

從現任政府執政以來,個人貸款和信用卡債務大幅增加,使每個家庭的債務即將突破3000萬韓元,信用不良者則達到250萬人的程度,信用危機異常嚴重。如果個人重生制度被認爲是無條件救助信用不良者的措施,則有可能出現爭先恐後地先借貸後申請個人重生的局面。或許如果政府發善心去救助信用不良者,那麽信用社會的建立只能更加遙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