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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代總理”之爭論該休矣

Posted July. 16, 2002 23:11   

在我國憲法中找不到“代理國務總理”一詞。

儘管大國家黨所主張的有關張裳代總理制違憲的質疑未免有出於政治目的的策略之嫌,但有必要對一直以來成爲爭論焦點的代理總理制進行探討澄清是非。

我國憲法規定,“國務總理經國會同意,由總統任命”(第86條第1款),而“國務委員則由總理提請,由總統任命”(第87條第1款)。這些條款中包含了這樣一層意思,即,在任命總理的過程中要收集國民的意見,以牽制有可能出現的總統“一手遮天”。

金大中總統在盧泰愚執政時期,作爲在野黨總裁,根據憲法條款曾首當其衝站出來強調,當時姜英勳、鄭元植的代理總理制是違憲的。在金泳三執政時期爲了回避違憲之嫌,乾脆就沒有任命代理總理。在這種情況下,進入金大中執政時期後繼金鍾泌之後又任命了代理總理,不知又做何解釋。即使是慣例,只要是錯誤的就要改正。

只經過辭去職務的李漢東總理提請任命一批新部長之舉也有悖憲法精神。國務總理根據青瓦台提供的名單提出內閣組成名單,到了對這種純屬形式上的提請程式進行思考之時。

同時,在新上任的總理(代理)一無所知的情況下任命將與其共事的部長,這也是無法理解之事。

首次適用人事聽證會法的此次任命中,爲了遵循法律精神,總理提名人的身份應一直維持至獲得國會表決同意。政界在審查張代理總理的個人情況的同時,還應借此機會對“代理制”下結論,以免出現不必要的是非。

如果必要,應採取法律上的措施。

如果對有關憲法基本精神的老掉牙的是非都分辨不清,又如何去面對新的政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