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法院最終判決東亞建設正式破產﹐其所承包的利比亞水利工程必定會直接受到影響。
利比亞政府上月3日致函韓國政府表示﹐“若是韓國法院判決東亞建設破產﹐則將提出相當于12億8500萬美元的索賠。”利比亞政府的這一種通告﹐當然是以法院判決東亞建設破產﹐進而無法繼續施工為前提的。
利比亞政府在最近通過該國法院﹐向東亞建設及大韓通運提出的33億美元的損失索賠中﹐就包括了更換施工企業需要的費用。這間接表示說明﹐若是東亞建設破產﹐他們將更換施工企業。
漢城地方法院在9日做出“取消公司調整程序”決定時表示﹐“為了減少在中止利比亞工程時可能社會影響及經濟損失﹐在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允許繼續施工。”
建設交通部也表示﹐就算判決東亞建設破產﹐在實施破產程序之前﹐在法律上該企業依然存在﹐因此﹐應該爭取能在合同上明確規定的2002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這是因為在企業清理所有財產﹐並將它分配給所有債權人之前﹐公司依然存在﹐而且這一過程可能需要好幾年的時間。
東亞建設及大韓通運共同組成的“東亞國際財團”所承包的利比亞大水渠工程﹐第一期工程早已完成﹐目前第二期工程也已完成了90%。
建設交通部以及東亞建設都正在苦苦思索﹑謀求對策﹐若是東亞建設破產﹐將要求一起參與此工程的大韓通運完成全部工程﹐或者解除契約找尋新的施工企業。大韓通運在“東亞國際財團”擁有12.69%的股份﹐因此﹐若是必須肩負東亞建設破產帶來的責任﹐就須要履行承諾﹐完成利比亞大水渠工程﹐並承擔東亞建設支付保證的6900億韓元債務。
而大韓通運因為沒有建設經驗﹐便以法院托管為由﹐期待政府通過其他建設企業來繼續完成大水渠工程。但是利比亞政府提出了“共同責任”的主張﹐因此﹐若是在最壞的情況下﹐可能還是需要親自施工。
建設交通部的建設經濟局長李春熙表示﹐“為了防止事件進一步惡化﹐已經幾次向利比亞政府表示了東亞建設能夠繼續施工﹐並且計劃在今後還將繼續積極進行協商。”
另一方面﹐建交部還擔心在簽署大水渠工程時﹐建交部部長曾經到場﹐雖然其實這根本不具法律意義﹐但若是利比亞政府提出“韓國政府作保”之說﹐就有可能演變為兩國間的外交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