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明年4月起﹐企業家如果知道本公司產品存在重大不足的話﹐最晚要在一周內﹐必須向中央行政機關報告.中央行政機關經過對此討論研究後﹐有權勸告企業自覺回收產品或下達回收命令.
制度改革委員會26日表決通過了含有上述內容的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並將通過今年的定期國會加以實行.
根據修正案﹐企業家如果知道自己公司產品存在嚴重危害或可能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及財產的弊端﹐必須向所轄中央行政機關報告.如果違反﹐將被處以30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機關討論研究所報告的弊端信息﹐如果有可能導致消費者受害可勸告其自覺回收.如果企業家拒絕的話﹐通過細緻調查﹐在必要時可下達回收命令.
一位政府官員稱﹐雖然企業家會有可能不報告﹐但消費者團體從醫院﹑消防隊﹑保健所等機關得到信息加以分析的話﹐立即會被揭發.預計重大的弊端將被寫入施政令.
文哲 fullmoon@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