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任命為結構改善企業的社外理事和審計的債權銀行團出身的‘降落傘人士’99名中﹐有31人是在IMF體制以後﹐為調查金融監督院的虧損責任﹐在檢察院遭到綜合和部分追究責任等懲戒的虧損負責人.
根據國會政務委員會議員安大侖(音譯)(自民聯)22日對有關金融監督院的國政監察資料分析的結果﹐表明結構改善企業的債權銀行團出身的△社外理事66名中有19名△審計24名中有10名△代表和副總經理等高級職員9名中有2名因虧損責任而遭受過懲戒.
銀行業中﹐韓匯銀行有7名﹐朝興銀行有6名﹐漢城﹑產業﹑外匯銀行各4名﹐第一﹑釜山銀行各2名﹐和平﹑韓美銀行各1名.
安議員說﹐雖然債權銀行團的‘降落傘式人士’本身是問題﹐但是為監督虧損企業的虧損情況而選任債權銀行團虧損負責人是更難令人接受的事情.他要求對于這樣債權銀行團道德上的鬆懈﹐金融監督院應嚴厲追究其責任.
李哲熙 klimt@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