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選定退出企業的界線混淆﹐沒有具體的判定基準

選定退出企業的界線混淆﹐沒有具體的判定基準

Posted October. 05, 2000 21:20   

金融監督委員會雖然發表了虧損企業退出基準﹐但沒有提出具體的退出企業.決定虧損企業退出的權力在銀行﹐而政府制定出的退出基準是過份的干涉.

5日金融監督院發表了﹐將對於包括四大財閥的一部份系列公司和六十大系列的母企業五~六個地方在內的150∼200個虧損大企業﹐在10月份以內決定復甦和退出與否做出決定.對於潛在虧損企業﹐將制定信用危機評價基準.

當前﹐金融監督院通過銀行貸款負責人會議﹐在銀行通報了參考線.從7月末後貸款額超過五百億韓元的企業中﹐確定1﹑最近三年間的營業利潤比不上利息2﹑新資產健全性(FIC)基準以下3﹑各銀行以虧損等待處理企業管理的企業等為退出對象.

金融監督院在這當中﹐對在判斷對象中被認定為可以回升的企業﹐通過銀行負債出資轉換和減資(減少資本金額)的企業,將剝奪大股東的經營權.對掩趕h出企業的虧損債券情況﹐而將其判定為能復甦企業的銀行﹐對包括行長在內的經營人員進行撤職的處置.

由此﹐各執行銀行將組成包括外部專家在內的10人左右的信用危機評價委員會﹐定出信用檢查細節基準﹐于10月作出可恢復企業和退出對象企業的判定.估計包括S銀行的主交易社D公司和J公司﹐其他銀行主交易社M公司和S公司為虧損判定對象.

評價結束後﹐可正常營業和一時有流動性問題的企業將由銀行負責提供資金支援生存.另一方面﹐在結構上發生流動性問題的企業中﹐通過自救計劃可能復甦的企業﹐

將採用出資轉換等復甦方案﹔不可能復甦的企業﹐將通過法庭管理﹑清算﹑合併﹑出售﹑企業結構調整專門公司的轉移等進行整理.



hcs@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