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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明年起實施對洗錢犯處以最高五年以下監禁的處罰

從明年起實施對洗錢犯處以最高五年以下監禁的處罰

Posted September. 05, 2000 14:27   

從明年1月起將對洗錢犯處以最高5年以下監禁或罰款3000萬元的處罰.另外﹐金融部門和換匯營業部門在處理對外業務和換匯時﹐發現有疑點的資金﹐應立即向財經部直屬的金融情報分析室(FIV)報告,如果有意放任﹐則對經手人員和負責人處以2年以下﹐1000萬元以下的拘役和罰款.

財經部4日表示﹐從明年起分兩階段完成換外匯兌換自由化.為此﹐準備向定期國會提交“關於犯罪資金隱匿及其處罰的規定”以及“關於特定金融往來情報和利用”等2項協議.

提示的法案中﹐洗錢時被處罰的條款有﹕犯罪組織﹐開設賭博場地﹐強迫猥褻﹐逃稅﹐收受賄賂﹐海外財產逃避等在現行法律上規定判刑5年以上的重大犯罪行為80余種.得到洗錢犯罪資金者判三年以下或者2000萬元以下的處罰.

但是﹐該法案沒有將非法政治資金引入洗錢處罰條款內﹐勢必引起爭論.財經部有關人士解釋說﹕考慮到FIV的政治中立性和國際慣例﹐不應將非法政治資金引入處罰條款內.但是﹐有目的和回報的政治資金則屬於賄賂﹐可適用本法加以處罰.FIV是由檢察﹑國稅﹑金融監督委等部門的專業人員組成﹐它將收集和分析金融機關的報告和外國的FIV機關提供的報告﹐將有疑點的來往內容向搜查機關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