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收受巨額賄賂與向國稅廳行賄以求減稅免稅而受檢察院調查的前自民聯議員金范明上月底逃至中國.不久前﹐如果說涉嫌高速鐵路賄賂事件的主犯崔萬錫逃到國外的話﹐參加16次大選的自民聯候選人﹐律師出身的朴炳一因欺詐嫌疑未被判刑拘捕. 在大法院的最終刑期判決出來的前一天﹐他逃去了美國.
像這樣的一系列的逃跑事件指出了在不拘捕被告與疑犯管理體制上的缺陷. 但是我們並不認為像這樣的逃跑事件單純只是制度上的缺陷或調查負責人的失誤. 如果這些人是沒有如此背景的一般疑犯的話﹐可能逃得了嗎﹖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
特別是像金前議員事件這樣的情況﹐檢察院考慮到其在政圈的影響力而猶豫不決﹐結果讓疑犯跑掉. 金前議員是與這次事件相關的前國稅廳長與現銀行長及其它政圈人士的核心人物. 然而﹐檢察院卻不知為何在上月中旬確認了金前議員的嫌疑仍不採取禁止其出國的措施. 之後﹐金某不理睬第1次調查﹐而檢察院到很晚才採取出國禁止的措施.
鑒于在此期間檢察院對主要事件有關者在採取禁止其出國後再進行調查﹐所以金前議員的情況不能不說是一種特例. 曾牽涉此類稅風事件的前大國家黨議員徐相穆1998年不知自己被禁止出國的情況而意欲出國﹐在機場被制止出國.
對金前議員事件﹐政圈已向檢察院打來數次電話﹐如果牽涉政治人的話﹐就經常如此. 調查組與指揮部就事件處理方向而相對立﹐檢察院週邊的話並非是慣例.
不久前﹐某現任檢察官在拘捕國會議員等高層公職人員時﹐公開號召修改得到法務部部長事先承認的法務部舊規﹐檢察院的政治獨立仍是個迫切的課題. 金前議員的事例算是對此事的再次確認. 檢察院為保持政治上的中立﹐以檢察院首腦部為首的檢察官個人的自身革新比什麼都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