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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總理訓令

Posted August. 31, 2007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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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世界裡也有嚴格的層次秩序。最上面有憲法,其下面有法律、執行令(總統令)、執行規則。此外,還有指揮監督行政部組織的總理訓令。違反上下秩序的法律,會被憲法裁判廳判決為違憲,而喪失其效能。特別是總理訓令沒有對外的控制能力。即,不能用總理訓令決定有關國民義務與權利的事項。

▷但是,現任政府正在公然破壞這種法制世界的秩序。要用總理訓令限制各種具有憲法價值的言論自由,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落後國家的法學者也會嘲笑這種做法。而實施這種政策的領導人就是曾經當過法官、律師的總統,這更讓人難以相信。總統前更是有國政宣傳處長金蒼浩,揮舞著名為“有關採訪支援的基準案”總理訓令的武器。這只是披著“採訪支援”外衣的“限制基準”。

▷這個總理訓令的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的言論採訪支援要與宣傳負責部署協商”,第2項規定“……通知政策宣傳部署”。這個規定就是製造矛盾,成為採訪報導源封鎖根據的毒瘤條款。宣傳處甚至對此項條款提出了“協商案”,好像如果協助關閉記者室的話,就會對言論施捨恩惠似的。居然把言論自由看作是可以你推我拉的協商,這是絕對不可以的。這不只是總理訓令當中的幾個字的問題。

▷言論自由本來就是屬於國民的,不是政府像發糖果似的發給國民的。這是“基本權利中的最基本權利”,是建設自由民主主義的核心要素。美國修訂憲法第1條規定,言論自由為“不可侵犯權力”,也是因為這個原因。這種總理訓令就是違憲行為。管理內閣的韓悳洙國務總理在這種有辱自己職位的情況下不知道在幹什麼?要袖手旁觀到什麼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