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究竟為誰存在﹖如果因為人的錯覺﹑固執﹑捏造等等原因刑法被誤用﹐國家能否挽回其損失﹖一位無期徒刑囚犯喊冤呼救﹐他聲嘶力竭的聲音使我們重新思考人和刑罰。本報法務小組正在追蹤30年前的案子--鄭振石(67歲‧假名)案件。警察和檢察是如何行使他們的權力的呢﹖司法又扮演了什麼角色﹖帶著這些問題回顧過去﹐對我們來說是一次反省的機會﹐會深有感觸的。
鄭某72年因涉嫌強姦殺人被起訴﹐在1─3審中均被判處無期徒刑﹐經過15年2個月的服役﹐87年因表現良好獲得釋放。可是“服役”沒有結束﹐等待他的只有冷言冷語和無盡的蔑視。此後﹐他躲到南道小山村獨自生活。終於﹐他要出來證明自己的無辜。鄭某說要在死之前揭開真相﹐他的話之所以能產生巨大反響﹐是因為他的告白可能是事實。他主張當年因為無法忍受警察殘酷的拷問才向警方承認自己是犯人。
有很多跡象表明他的話確實可信﹐陸續有人坦白當年由於來自警方的壓力﹐做了虛假的證詞。主要證人都在推翻當時的證詞。甚至有證人表示﹐當他在鄭某的審判過程當中﹐老實表示起初他的證言錯誤﹐檢方就以偽證嫌疑逮捕他。曾在案發當天直接檢查受害者屍體的專家提供的證詞﹐也讓人感到驚訝。他表示﹐檢察官﹑警察及裁判部漠視他提出的意見﹐反而採納了在案發10天之後才驗尸的國立搜查研究所研究員的意見書﹐作為有罪證據。
當然﹐我們並不是在說鄭某無罪。案子也可能永遠無法真相大白。但是﹐我們不得不關注被採納為有罪的證據及推翻當初證言的其他有關人士。而這使得99年11月鄭某向漢城高等法院提出的重審要求會不會被接受﹐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