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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制调查机关的最后装置“全案移交”

Posted June. 13, 2026 08:27   

Updated June. 13, 2026 08:27


李在明总统8日在记者会上就“是否允许检察官的补充调查权”表示“打算交由国会处理”。外界认为,李总统之前一直表示即便作为例外也需要检察官的补充调查权,现在态度有所后退。对此,共同民主党代表郑清来12日在脸书上写道:“全面废除补充调查权。”由此看来,今后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检察官的补充调查权很大可能被取消。

根据调查与起诉分离原则,不能给检察官任何调查权,这是执政党反对检察官补充调查权的理由。那么,在遵循这一原则的同时,应该摸索牵制警察或重大犯罪调查厅等调查机关,提高调查完成度的方案。法律界部分人士认为,作为其中之一,应该恢复将调查机关调查的所有案件移交检察官决定处分的“全案移交”。

2021年检警调查权调整后,调查机关仅将认为需要起诉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对认为罪名不成立的案件自行结案。当时,为了分散拥有所有案件调查权和起诉权的强大检察机关的权力,缩小了检察机关的调查范围,并赋予了警方调查终结权。赞成全案移交的人认为,现在检察机关将在10月解散,公诉厅检察官的调查权将不被认可,因此反而担心调查机关的专横。

现在也可以通过异议申请,将警方决定不移交的案件移交检察机关。但异议申请只有起诉人或受害者才能进行,因此告发事件或没有受害者的事件处于死角地带。起诉人、受害者要想提出异议申请,需要律师的帮助,因此需要不少费用,这也是个问题。即使没有异议申请,检察官也可以审查不移交案件的记录,要求调查机关重新调查,但即使调查机关不予纠正,检察官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去年警方决定不移交的约60万件中,提出异议申请的案件有5万多件,检察官要求重新调查的案件有1万多件。也就是说,警方没有移交的案件中约有九成没有经过追加程序就结了案。即使说调查机关实际上在行使不起诉权也不为过。不起诉权是和起诉权一样强大的权限。就像检察官的调查权和起诉权分离一样,调查机关的调查权和不起诉权也分开才是明智之举。

反对全案移交的一方指出:“检察官能保证比警察或重罪厅调查官作出更准确的判断吗?”但这不是从谁更好的角度出发就能解决的问题。只要有检察官再进行一次筛选,调查机关就会更加慎重地处理业务,事件被埋没的可能性也会变小。从检察官的角度来看,也有发现调查机关错过的证据或法理的余地。

也有人主张,即使不改变制度,只要检察官和调查机关加强合作关系,事件处理也不会出现漏洞。但是,正如国务总理下属的检察改革推进团咨询委员会所指出的那样,“不能只依靠调查机关的善意来确保调查的完结性,这一点从历史上、理论上、实务上都是明确的”,仅靠决心合作是不够的。为了防止调查机关的权限膨胀,要制定精巧的系统,保证如果调查有错误,就一定会被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