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调查,最近10年间,在韩国遭渎职罪起诉的人数是日本的31倍。从日本人口是韩国的2.4倍来看,这意味着韩国的渎职罪起诉更容易,也更多。共同民主党主导修改商法,把理事的忠实义务对象扩大到“公司和全体股东”,行动主义基金、个人投资者提出的渎职罪相关诉讼有可能激增。
韩国经营者总协会2日公布的《渎职罪改善方案》报告显示,10年间因渎职罪被起诉的年平均人员日本为31人,韩国却达到965人。在韩国以渎职罪起诉、告发的人中,实际被起诉的比重为14.8%,明显低于全体刑事案件起诉率39.1%。也就是说,不少情况是对不属于起诉对象的案件进行无差别起诉和告发。
韩国的渎职罪在刑法、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商法等多个法律中都有规定。另外,将犯罪的主体广泛规定为“处理他人事务的人”,不仅是高管,普通职员也成为处罚对象。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危险,因“未必故意”而被处罚的事情也不少。相反,在与韩国法律体系相似的日本,只有在明确证明故意性的情况下,才以渎职罪进行处罚,在德国,如果是“企业经营上的判断”,就免除责任。
渎职利益超过50亿韩元时“处以无期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的量刑也比“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的日本和英国、“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的德国等国家过分。没有渎职罪嫌疑的英美法律国家大部分不是刑事而是民事,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会以诈骗罪进行处罚。
李在明总统已多次强调放宽渎职罪的必要性。共同民主党院内代表金炳基昨天也表示,将先讨论渎职罪,而不是“第三次商法修订”,但执政党尚未提出具体的修订案。财界和法律界一致认为,应该废除《商法》《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上的渎职罪,在《刑法》渎职罪中加入故意性、损失发生与否的相关规定和属于正常经营判断则免罪的条款。在此次定期国会上,必须纠正阻碍企业人士果断投资和创意性经营、削弱经济增长动力的渎职罪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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