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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检察厅放弃就“拘留期限”提起抗诉,却要求“像以前一样以天计算”

大检察厅放弃就“拘留期限”提起抗诉,却要求“像以前一样以天计算”

Posted March. 13, 2025 08:19   

Updated March. 13, 2025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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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检察厅11日就拘留期限的计算法向全国检察厅下达了“在终审出来之前,以以前的方式计算”的方针。法院7日以“小时”计算尹锡悦总统的拘捕令实质审查时间,以“拘留期满后起诉”为由取消拘留,检察机关没有立即抗诉,而是释放了尹总统;但对于其他嫌疑人,又下达了像现在这样以“天”为基准计算拘留期限的指示。

此前,法院和检察机关确立以“天”为基准计算的惯例。即便从法理上看,刑事诉讼法规定,从法院受理拘留令实质审查相关文件之“日”到返还之“日”,不包括在拘留期限内。被认为是尹锡悦总统亲信的法制处长李完圭也在2017年执笔的刑事诉讼法注释中写道:“拘留期限不是以小时而是以天计算。”这一问题颇有争议,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立即对取消拘留的决定提起抗诉,因此只需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即可。法院行政处长千大烨12日表示:“有必要立即抗诉,接受上级的审议判断。”

但检察总长沈雨庭以“从过去宪法法院的裁决宗旨来看,对取消拘留的立即抗诉有违宪的可能性”等为由放弃了抗诉。此前,检察机关一直受到“对不利于检察机关的判决和决定机械性地提出上诉和抗诉”的批评,但之于尹锡悦案,态度突然发生了180度转变。由此,就拘留期限计算法是按“天”还是“小时”寻求上级法院的判断也变得难以进行。对此,检察机关内部纷纷批评称:“法院的决定不好理解,放弃立即抗诉更是无法理解。大检察厅应公开决定的依据。”

造成这种混乱后,大检察厅又向一线下达指示,“不能承认法院的拘留期限计算方式,以后不要适用”。这真是前后矛盾的行为。最终,大检察厅是在采用双重标准,即尹锡悦的拘留期限是按“小时”计算,尹锡悦以外则以“天”为标准。如此行事,国民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必然会跌至谷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