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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法院作出判决,为救学生而死亡的檀园高中教师被授予“殉职军警”是恰当的

韩法院作出判决,为救学生而死亡的檀园高中教师被授予“殉职军警”是恰当的

Posted April. 24, 2017 07:31   

Updated April. 24, 2017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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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判决,“世越号”惨案发生时因帮助学生们避难没来得及逃出来教师而死亡的教师被授予“殉职军警”称号、而不是“殉职公务员”是比较恰当的。

 仁川地方法院行政1部的苏秉振法官23日表示,在世越号牺牲者—京畿安山市檀园高中教师李某(当时32岁)的妻子向仁川报勋支厅厅长提起的申请解除国家有功者(殉职军警)遗属注册拒绝处分的诉讼中判原告胜诉。苏法官说,“在沉没的世越号中不顾自己的生命救助学生的李教师,进行着在特别的灾难情况下军人和警察•消防公务员负责的危险业务而死亡的,以此可以看作是相当于殉职军警。”

 李教师在2014年4月16日世越号沉没当时在第4层船舱,他在海水进入船舱后让学生们躲避到出入口,并向挂在甲板栏杆上的10多名学生分发了救生衣。之后他为了救进入船舱内的剩下的学生没能及时逃脱,5月5日被发现时已经死亡。

 李教师的妻子在2014年6月向仁川报勋支厅提出丈夫的国家有功者注册申请后,第二年2月又以了殉职军警遗属的身份提交了希望注册的建议书。但仁川报勋支厅以李教师相当于殉职公务员而非殉职军警为由予以拒绝。李教师的妻子不服仁川报勋支厅的处分,并在2015年10月向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申请行政审判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此前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判决,3月为救学生而死亡的崔惠贞教师等4名遗属向国家报勋处提起的同样内容的诉讼中牺牲的教师们理应受到殉职军警的礼遇。根据国家有功者等礼遇及与援助相关的法律,殉职军警在不属于特别的除外对象的情况下大部分都安葬在首尔显忠院。相反,殉职公务员必须满足《国立墓地法》规定的另外条件。殉职军警遗属还能得到另行的补偿金等,与殉职公务员遗属相比可以得到高更高的礼遇和援助。



車埈昊 run-juno@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