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殴打女儿致死的继母的最终判决,背离国民情绪

殴打女儿致死的继母的最终判决,背离国民情绪

Posted April. 12, 2014 03:16   

한국어

对于殴打女儿致其死亡的蔚山41岁继母朴某和漆谷36岁任某,法院宣告最终判二人伤害致死罪,分别处以15年和10年的有期徒刑。公诉方建议对朴某判处死刑,对任某判处有期徒刑20年。笔者认为,法官仅仅执着在量刑期限,而对两位继母的罪行本质并未充分反映在判刑之中。

法院对朴某的行为没有认定是认定杀人罪,而仅仅判定为伤害致死罪;对任某干脆就没有提起杀人诉讼。以蔚山继母事件为契机,今年9月起开始实施对虐待儿童等处罚之特例法。根据这一特例法规定,即使没有被判定为杀人罪,也可以对虐童致死罪宣告最高达无期徒刑的量刑。但是这两起案件发生在特例法实施之前,因此不能适用这一法律。

朴某在2013年因怀疑继女为学校春游,偷了其2000韩元而对女儿进行殴打。孩子请求着说“妈妈,对不起。我想去春游”,朴某却再次进行殴打并致其死亡。任某不仅仅殴打致死8岁继女,还曾试图将罪名推卸在12岁姐姐身上。我们只能认为这两位继母是有着“要死就死吧”这种心理。在发达国家,对没有反抗能力的儿童实施的犯罪,往往将故意杀人的范围扩大。韩国法院也需要积极面对虐童事件,不能仅仅判定为误杀罪。

对于朴某没有判定杀人罪的宣判,检查院表示将会提起抗诉。对于任某仅仅被处以伤害致死罪一半的量刑,检察院称考虑追加杀人嫌疑罪名提起抗诉。我们不能把检查方的这一行为看做是检查院将舆论压力转嫁到法院的意图。检查院应该采取有说服力的做法,证明两位继母之故意杀人罪。

就像所有的罪行都理应如此,虐童犯罪也应该做好提起预防。2012年起实施的儿童福利法修改案规定,对于发现虐童事件却没有及时报警的公民处以相应的罚款。但目前为止,因这一规定受罚的案例仅有1例。这两次继母案件也同样如此,如果学校的老师、儿童保护团体从业者、警察之中哪怕有一方能负责人的及时应对,其实能够避免惨剧的发生。学校、儿童保护团体、警方之间的信息共享也非常重要。虐童不再只是家庭内部的事情,我们应该在全社会普及这一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