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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性买卖特别法》第八年 应重新认真讨论

【社论】《性买卖特别法》第八年 应重新认真讨论

Posted January. 11, 2013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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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性买卖特别法当中对卖淫女性的处罚条款违背宪法”为由,提出违宪审判要求。宪法法院全员法庭将在180日内确定其是否违宪。此次开庭主要针对“卖淫女性处罚违宪”事宜,但也包括对嫖客的处罚,因此本次宪法裁决或影响《性买卖特别法》的存亡。

法律禁止“卖淫”,但大多数人都清楚首尔江南路旁的按摩院的“实质”。当今世界,没有几个国家能像韩国一样如此容易“性交易”。韩国相关法律制度非常严格,但实质上又非常“泛滥”,因此被指责为“严肃注意伪善”。最终,只有那些倒霉的人才会被管制。各国根据自身历史及文化,拥有不同的性买卖处罚制度。然而,即使是认为“‘性行为’由自身决定,不予以处罚”的国家,也会为避免出现贩卖、虐待、剥削等第二次犯罪、或影响社会全体性风俗,限制并管理性买卖场所及方式。

“性交易”确实不是堂堂正正、健全的性文化。但这不意味着国家刑法就可以“大胆”介入此领域。国家刑罚是维护共同体利益的最终手段,因此也不能否认“尽量少介入的原则”是错误的。我们不能说成人男女间在私人空间自发形成的“性交易”违背公益。《特别法》的泡沫导致国内出现了更多的性买卖场所及住宅。《性买卖被害者不法条例》也让性买卖女性有机会以“强迫进行性交易”为借口逃脱法网。

与此相反,“任何情况下都要处罚‘性交易’”,“加强管制性交易,使其规模最小化”等观点也不容忽视。2004年9月,该法为加强性买卖处罚,突破嫖客不以处罚“死文化”而制定。我们应充分审核该法的利与弊,并考虑全局予以认真讨论。

不管“卖淫处罚”裁决如何,强迫卖淫、贩卖人口、通过债务奴化的剥削、儿童性犯罪等都应被永久杜绝。政府还要积极为卖淫女性提供再教育、再就业的机会,帮助其恢复正常人的生活。宪裁应充分结合社会各界的观点,做出最正确的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