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十六年偷了150万韩元 被监禁15年 “现代版张发章(音)”

十六年偷了150万韩元 被监禁15年 “现代版张发章(音)”

Posted September. 20, 2012 09:05   

13日下午7点半左右,裴某(44)在首尔市瑞草区瑞草洞首尔中央支法417号法庭被判三年有期徒刑。裴某是第八次站在法庭上的“惯犯”。“惯犯盗窃”应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裴某的“盗窃罪”判的有些轻。

他已在28岁(1996年)时被判10月有期徒刑,缓两年执行。他当时涉嫌偷窃地铁醉汉达2万5千韩元的公文包,不过包里没有现金。他在缓期结束后,又一次偷窃了醉汉的钱包,第二次也只有借记卡和身份证。裴某因这两件事情在教导所待了10个月。

裴某原本想在出狱后重新做人。但是“有前科”的烙印使他又一次陷入犯罪的泥潭。就这样,他每出狱就去盗窃,形成了恶性循环。但虽如此,他从未使用武器或其他手段。他因涉及盗窃服役十五年零八个月,盗窃数额也不过150万韩元。2004年偷窃的戒指(市价10万韩元)和手机(市价45万韩元)是他的“犯罪高峰”。虽然是杂犯,但被判有期徒刑。裴某共服役十一年十个月,并在监狱中度过了三年。他在监狱里待的时间比性侵罪犯或者杀人未遂罪犯呆的时间还要长。

裴某当日在法庭讲到:“他在犯罪前一个月用从劳教所拿到的30万韩元收官金(暂时托管教导所看管的钱)在永登浦租了22万韩元的月租房,其余的8万韩元用于生活费。但由于找不到工作,手又“欠”了。”

法律界老早认为“习惯性盗窃的刑期有点长”。这种“以人为本”的处罚方式,不仅不符合法律规范,也不符合全球的趋势。我们在处理那些生计型犯罪时,应区别于强力犯罪。我们应该把重点放在如何帮助他们重返社会,而不是“按规矩办事”。司法部考虑到问题到严重性,提出修订2010年司法刑法修正案,但未能在十八大国会前废除。审查部为在年底内推进立法预告认真修改著该法案。



金晟圭 sunggyu@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