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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团体退还学校用地建设费的情况

Posted November. 11, 2008 09:21   

居住在京畿坡州市的金先生(64岁)为了取回“学校用地建设费”,找到了市政大厅。但是他却因此而得了心病。

2002年,金先生购买了二手房。从房主那里购买到房屋后,他就缴纳了200多万韩元的学校用地建设费。他拿着建设费收据以及买卖合同到了市政大厅,但是,业务人员却没有受理相关手续。

由于合约中没有注明“购买房屋的人支付了建设费”,因此无法确认金先生是否交纳了建设费。大厅营业员告诉金先生说:“您需要从原房主那里把‘交纳建筑费的转让证明’拿回来。”之后,金先生好不容易找到了原房主,但是,后来又失去了联络。

金先生表示:“2002年之前,没有说会退还建设费,所以合约中也没有特别标注那些内容。”由于地方自治团体保留了原房主的相关资料,因此,就算没有特别的证明材料也可以退还建设费。

对此,市政厅表示:“教育科学技术部为了防止有些人冒领建设费的情况,所以才提出了这些要求”,“金先生的问题,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了。”

居住在蔚山南区S小区的赵女士(38岁)准备好证明檔以及收据复印本来到了市政大厅,但是市政大厅没有受理。营业员表示:“您从原房主那里拿回收据原件之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但是,赵女士购买的房子已经经过了三次转让过程。赵女士现在连最初的房主是谁都不清楚。

像金先生和赵女士这样,交纳了建设费,却无法退还建设费的事例比比皆是。

对此,韩国纳税人联盟表示:“交纳建设费之后,要完好地保存收据原件以及相关合约是非常困难的”,“在此基础上再要求人们提出证明檔,似乎是叫人们不要申请退还建设费。”韩国纳税人联盟希望政府能够修改相关要求。

全国学校用地受害者联盟也表示:“如果要满足现在的申请要求,我们只能提出民事诉讼。政府提出的相关要求,确实存在问题。”



金相云 sukim@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