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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 检察厅,不能只考虑搜查方便

Posted November. 01, 2008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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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检察厅举办了创立60周年的纪念仪式。 检察厅公布“未来发展战略”时表示,不仅要实施强制传训证人的拘引制度,而且还要制定处罚假口供的妨碍司法公正罪。要想除去不正腐败、加强国民抵抗犯罪的社会防御功能,就要完善检察厅的搜查制度。不过,该政策只考虑了搜查的便利,却没有考虑到人权侵犯,因此日后有可能引起侵犯人权的争论。

检察官让犯人强迫自首的手法已经过时。证人拘引制和司法妨碍罪的实施一旦成功,通过科学搜查和物证审问证明嫌疑的检察官就有可能忽略自己的工作。这一点来看,检察厅的“未来发展战略”没有倾向未来,而且是时间逆转。

虽然检察厅表示提供假口供的证人等于犯了“妨碍司法公正罪”,不过犯罪力度永远达不到在法庭妨碍司法程序的罪名。因此检察厅的“妨碍司法公正罪”不符合以法庭口供为主审判的公判中心主义,而且还违反了“罪名成立之前,默认无罪”大法院宪法规定。

证人的强制拘引制度会无罪的人视为嫌疑人,并且有可能会侵害无辜者的人权。是否协助搜查,应该让国民自行判断。因为不协助而实施强迫性政策就等于检察厅搜查的越权。

强制拘引证人,用“妨碍司法公正罪”威胁嫌疑人后得到的阐述是否能成为法庭的证供还是个未知数。强迫那些与犯罪毫无关系的无辜者接受调查、提供证词属于威胁行为。而且还有可能侵害了宪法中的身体自由和陈述拒否权。

自从司法部制定公判中心主义审判流程后,检察厅的搜查确实出现了一些困难。而且法院拒绝拘捕令的次数也逐渐增加。因此拘引制度和妨碍司法公正罪才受到了检察厅深度重视。但不能因为检察厅的方面而侵害市民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