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点评]性差别表现

Posted May. 03, 2008 08:50   

1974年有一部影片叫《君子协定》(gentleman's agreement)。杂志社邀请一位作家写一篇有关当时美国社会反对犹太人情绪的文章。不是犹太人的作家经过再三思考,决定亲身体验犹太人的生活。然而,曾为接受过的种种差别伴随而来。儿子在学校受到“肮脏的犹太人”的辱骂声,而自己深爱着一个女人却被宾馆拒绝住宿。最终,主人公的作品一下推翻了整个美国社会。

▷该影片中的君子协定意味着当时理所当然化的反犹太人情绪。一提起君子协定,往往让人联想起遵守信义的一面,不过有时还会意味着该影片中出现的难以公开的密约。这时,这一表现就不再是赞美男性的话语了。文化体育旅游部所属的国立国语院以没有“淑女协议”为由将“君子协定”称为男性优越性表现,并提出了“名誉协议”这一对案。他们就以这样的方式,提出了5087个常用表现形式。

▷当然也有很多有道理的意见。不过,其大多数则给人以作为性的印象。认为“幼小”、“锋利”、“稚嫩”、“弱小”等是性差别表现,其根据很不充分。“1男2女”、“丈人丈母娘”等与其说是男女优劣表现,应该是并列手法。因为,两个词置换过来也无妨,最近有很多人在说“妈妈爸爸”,而很少有人说“爸爸妈妈”。那么,怎么不说要把“父母”改称“母父”呢? “同居女”、“情妇”等是与“同居男”、“情夫”同时使用的表现形式,可偏要给他加上性差别的帽子。如果说,“内人”是问题点,那么“外人”也应该构成问题。

▷话语是反映生成时代状况的历史性、文化性产物。单用今天的观念、尺度是很难正确理解其义的。这有可能导致表现的贫困现象。研究言论错误的表现形式固然好,但不能给人以进行性对决的印象。如果将借助英语的“处女作”、“处女飞行”当问题,那么我们应该纠正外国语。如果按照国语研究院的提案,我们则有可能丧失相当多的脍炙人口的表现形式。

评论员:陆贞洙 sooy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