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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身审判官不可负责审判前所属公司的案件

律师出身审判官不可负责审判前所属公司的案件

Posted April. 24, 2007 03:03   

从事律师职业期间被任用为审判官的法官在任用后的3年里不得负责审判以前所属的法务法人代理的案件。

大法院23日表示,为确保审判的公平性和信任感,将修改《法官等的事务分担及案件分配相关规定》,并从下月1日开始实行。

此举是根据大法院制定的相关方针实施的,即,任用外部法律界人士为法官的时候,要任用社会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审判官,从而提高审判的质量并使各种价值观在审判中反映出来。去年和今年分别有14名和9名律师被任用为法官。

审判规定修改以后,根据法律界一元化方针被任用为法官的律师,在离开法务法人等机构以后的3年里不得负责审判过去所属的法务法人代理的案件。如果当事法官提出申请,在修改规定实施之前分配的案件可以重新分配给其他审判部。

检察官出身的法官也和律师出身的法官一样,不得负责担任检察官期间参与调查的刑事案件。

大法院还决定,以前都是事先分配好民事、刑事案件,有人提出拒绝原因后才更换审判部,但今后将从案件分配阶段开始就衡量拒绝的原因,不分配案件。

《民事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不得负责审判与配偶、亲属和自己相关的案件,以及自己是受害者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案件等。



趙龍雨 woogij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