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指出,韩国教职员共济会从去年5月份开始大举投资于Y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内部规定。Y企业的所有者正是参加国务总理李海瓒的“3•1节高尔夫聚会”的Y某。
因为,教职员共济会的投资对象类股群选定指针第4条第2项规定,不得投资于存在不公平交易和操纵市价等问题的类股。
Y某涉嫌于2000∼2001年期间,操纵自己为代表的Y企业的股价,从中获得200亿韩元的差价(违反证券交易法),于2001年9月被拘捕,被判1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和罚款40亿韩元。他服刑后于2003年被释放。
因此,该公司股票属于投资对象选定指针中禁止投资的存在不公平交易和操纵市价问题的类股。
对此,教职员共济会资金运用本部投资1组组长张龙南(音)说:“对于Y某操纵股价的行为,我认为是和金融危机当时很多企业暴露的不正之风相似。我们判断,以投资收益为目的进行投资并不触犯投资指针,因此进行了投资。”
但是,在银行、证券公司和资产运用公司等部门实际负责投资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大都认为这是不妥当的投资。
一位证券公司的基金管理人说:“教职员共济会投资指针的主旨就是限制投资对象,从这一点看,对Y企业的投资足以引发争议。”
资产运用公司的大部分基金管理人指出:“Y企业的代表理事因涉嫌操纵股价的罪名受到实际刑罚,导致最近每天的交易资金经常不到10亿韩元,资金规模仅达104亿韩元,是一个小型公司。即使不存在法律上的漏洞,作为机构投资者,对难以编入的类股进行这样程度的投资确实有些超乎寻常。”
河壬淑 金相勳 artemes@donga.com corekim@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