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昨天判决:“媒体阐述的意见和批评报道不能成为反论报道的请求对象。”这说明,最高法院对媒体和表达自由以及批评功能进行了广范围的定义。从这一点看具有重大的意义。也就是说,无论对媒体受害的救济多么重要,也不能超越媒体自由这一价值。
国政宣传处对2001年金大中政府关于媒体社税务调查的《东亚日报》的报道及评论(题目为《宣传处长的诡辩》的社论,7月4日刊载)提出了反论报道请求诉讼,并通过了一审、二审法院。但大法院以只限于“有根据的主张”承认反论报道请求权为由,撤销了原判。大法院认为,“对《东亚日报》阐述的意见乃至批评承认反论报道是错误的。”
此次判决对卢武铉政权的媒体政策敲响了警钟。卢武铉政权一贯以“对应误报”为由,打击批评报纸,并对社论、评论采取法律对应。甚至还拟定了政府鼓励对媒体提出民事、刑事诉讼,并在法律上给予支援的方案。去年一年,国家机关对媒体社提出的仲裁申请就多达146起。
卢武铉政权还不满足于此,制订了把3大报社的占有率限制在60%以内的《报纸法》和《媒体受害救济法》,大幅加强了干涉报纸的装置,严重威胁媒体自由。法院认为,去年7月生效的《媒体受害救济法》也存在违宪因素。并于上月建议宪法法院做出违宪判决。
媒体具有阐述不同的意见,形成舆论的功能。因此,虽然各国的表达方式不尽相同,但就“关于公共事案的意见即使不合理,也要保护”达成了不成文的共识。美国联邦大法院在1974年以“错误的意见不存在”为由,做出了承认评论的免责特权的判决。
卢武铉政权不要对向报社投稿的学者等专家也施加压力,而要反省自己是否对国民展开了不合理的逻辑。希望大法院的此次判决能成为带来变化的契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