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国会动荡的修改私立学校法风波将由宪法法院做最后裁决。
私立大学、私立初高中、宗教界学院、私立学校法人理事长等15人在28日主张:“修改的私立学校法过分侵犯了私立学校的自主性,因此希望做出是否违宪的判决。”借此就私立学校法提出了宪法诉愿。
提出请求方认为修改的私立学校法中有违宪之嫌的条款包括△引进开放型(外部)理事制度△取消职员就任批准制度及停止职员执行工作△聘任监督人员△理事长、亲朋兼任及任命限制△临时理事△大学评委会等9条。
提出请求方代理人李石渊律师表示:“无论是从国家获得一定援助还是听从相关机构的指挥监督,将私立学校法人公有化的私立学校法修订案从结果来看违反了保障财团法人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精神。”
此次事件的争议点是,通过修改的私立学校法获得的“公共利益”和受侵犯的“学校法人的私益”两者之间哪一方更加优先或优越。
宪法第23项规定,所有国民的财产权要得到保障(1条)的同时“履行财产权时要符合公共福利”(2条),借此强调了履行财产权的公共性。但是,宪法法院的态度和案例表明,即使根据公共性的要求限制财产权也要停留在最小限度。
推进修改法律工作的执政党主张,修改私立学校法的目标是,将私立学校的运营民主化、使财团运营透明化、强化教育的公共性质。
主张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界人士主张:“私立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和普通私企相比公共性更加明显,即使实施开放型理事制度,参与工作的外部人士也达不到议事定足数,因此没有侵犯私立学校经营权的本质。”
但是,提出请求的人主张,通过修改私立学校法获得的公共利益不优先或高于将受到侵犯的私益,因此最终结果是损毁了市场经济和自由民主主义。
即使考虑私立学校的公共性,国家也要帮助法人达到法人所追求的教育目的,支援和监督不能超过不让其从该目标脱离的程度,如果过度介入就属于越权,同时也侵犯了财产权和教育的自主性以及政治中立性等。
提出请求的人员主张,的确存在一些不正当私立学校,但是用现行法律完全可以予以对应。
此外还主张,修改的私立学校法条款中违背了宪法规定的过度禁止原则,同时违背了方法的适当性、法律保护的均衡性等。
该律师表示:“私立学校的存在根据是以独立性自治为基础的自主性保障。为了公共利益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被严格地限定在了一定范围内。”
趙修眞 jin061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