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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国民可以自由改名

Posted November. 23, 2005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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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第一次判决,个人的名字(姓名)形成了宪法保障的人格权和幸福追求权的内容。因此,在决定是否允许改名时要比起是否会引起“社会混乱”更要重视“个人的宪法”。

就是否允许改名问题,迄今为止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一些法院以有可能引起“社会混乱”为由,阻止改名。

由于大法院的此次决定,改名申请只要没有明显的问题和副作用,都会被接受。所以,改名申请将大幅增加。

22日证实,大法院2部(主审李康国大法官)对邱某(35岁,京畿高阳市马头洞)提出的改名申请上诉案,宣判驳回邱某的申请的原审(议政府地方法院)判决有错,并于16日将该案返回议政府地方法院。

法院在判决文中说:“姓名(名字)是人格的主体个人表现自我的人格的象征,具有意义。姓名权形成了宪法上的幸福追求权和人格权的内容。是自我决定的对象。(是否允许改名)要重视本人的主观意向。”

法院还说:“通常,名字被父母单方面决定,名字的主体本人的想法得不到尊重。因此,可能对名字产生不满或因不满意名字而感到痛苦。而在这种情况下,强迫使用该名字一生显然不合理。”

法院特别指出:“社会、经济利害关系比个人更大、更复杂的大规模法人(公司)也可以自由地更改名字(商号)。如果过于强调改名可能造成的社会弊端和副作用,严格限制改名,就是对人格权和幸福追求权的侵犯。”

就此次判决的意义,法院行政处法庭局长姜日源说:“一言以蔽之,此次判决承认了‘对我该叫什么的选择权在于自己’。”

另一位法官说:“由于各地方法院的改名许可标准不同,有些人为了改名多次搬家。此次判决还具有统一改名许可标准的意义。”

今年上半年改名申请人数达到28915人。其中,23731人获得了改名许可(许可率82%)。

过去,法院对以“个人主观意向”为由提出的改名申请,大多驳回。因此,很多人放弃申请改名。



全芝星 verso@donga.com wiseweb@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