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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法》面临第一个宪法诉愿

Posted February. 20, 2005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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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个月被国会通过并公布的《报纸法》的第一个宪法诉愿被提出。

据20日确认的消息,郑寅凤律师和《环境建设日报》的代表理事姜秉珍于18日对用“1家报社的市场占有率低于30%,三大报社的占有率低于60%”的规定制报社为主要内容的“有关保障报社自由和机能的法律”(《报纸法》),以违反保障媒体自由的《宪法》为由,向宪法法庭提交了宪法诉愿审判请求书。

《报纸法》于今年1月1日被国会正式会议通过,并于1月27日被公布,将从7月末开始被执行。

郑寅凤律师等在请求书中主张道:“《报纸法》的主要条款行使了不当的公法权力,侵害了在《宪法》中被保障的媒体的自由(宪法第21条)与平等权(第11条),以及人的尊严和价值(第10条)等,因此是违宪。”

郑寅凤律师等主张的属于违宪的条款有:△日报社要对发行数量、有价销售数量、订阅收入和广告收入进行申报,并把总发行股份等资料申报给新闻发展委员会。(《报纸法》第16条)△如果日报社的市场占有率超过规定,即,1家报社30%、三大报社60%,将被视为垄断市场的寡头企业(第17条)△将设置新闻发展委员会和新闻发展基金,并且对非主导性报社进行支援(第33条和第34条的第2项)△设立新闻流通源,其经营上所必需的经费可以由国库支援(第37条第5项)。

他们特别对第16条指出:“把新闻企业的具体情况全都申报给国家机关的规定,很明显将会带来把媒体隶属到国家权力范围之下的结果,因此损害了宪法所规定的媒体、出版的自由。”

他们还主张道:“由文化观光部长官任命新闻发展委员会委员的规定,也是将导致事实上由政府管制媒体的结果,因此属于违宪。”

对于第17条,则主张道:“不仅适用了比《公平交易法》(1个公司50%,3个公司75%)更加严格的标准,而且从惯例上来看不对言论媒体设定‘主导市场性企业’的概念,因此该条款违反了平等的原则。”

他们还对新闻发展基金的设置和使用明细的制定主张道:“运营为政府的捐款的规定是从根本上威胁媒体自由的有害条款,接受其基金支援的媒体很难执行批评的机能。”

郑寅凤律师等表示:“所有法律的制定都应该符合平等和正义的原则。”并主张道:“《报纸法》是在总统和国务总理把特定报纸公然归为敌对势力或腐败媒体之后被制定出的,因此在制定意图上也存在问题。”

郑寅凤律师等还指出:“《报纸法》是国家对特定报社的露骨性调查予以正当化,而对部分报纸则进行广范的预算支援,盖棺定论,本法旨在把对报社管制予以正当化。”

郑寅凤律师对于自己担任请求人的根据表示:“作为具有知情权的国民中,作为媒体自由相关的利害当事人和纳税者,我有权利和义务监督用国民的税金组成的预算是否被用在违背于民主政府精神的错误用途。”

姜秉珍表示:“我本人经营日报社,因此对于国家对自由媒体的不当干涉或管制,存在直接且敏感的利害关系。”



jin061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