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为预防有人在醉酒后在公共场所或家庭闹事的过程中做出犯罪行为,正在推进能够强行保护他们的“酒醉者保护相关法”(暂称)。
对此,有人指出,酒醉者引发的事故在逐渐增加,因此制定法律等对相关法的整顿是势在必行的,但是这有可能会侵害人权,因此应该先采取尽可能降低副作用的措施。
警察厅26日表示:“酒醉者的犯罪在逐年增加,但现行法律保护酒醉者的法律依据并不齐全。”并宣称:“正在讨论制定相关法案,在今年定期国会是予以通过的方案。”
▽实际状况:据警方的统计,从2001年开始全体犯罪每年都在小幅下降,而酒醉状态下实施的犯罪率却从2001年的29.4%增加到去年的34.7%,正在持续上升。
另外,今年上半年在全国的地区处理的15.2550万件各种事件事故中,酒醉者相关的事件多达3.2013万件,从而导致警方的人力浪费也非常严重。
警方表示,2000年11月制定的“在各警察官署采用酒醉者安定室的运营规则”只成了训令,即使是保护酒醉者也受到了“非法性的身体拘禁”的批评,因此事实上不可能实现对酒醉者的有实效性的保护。
警察官职务执行法也规定了只保护要求应急救护的酒醉者。
▽法案的内容:警方的方针是将酒醉者分成受保护的对象和受处罚的对象,在一定期间内收容在保护所里。
对于保护对象者,警方和消防公务员归为各市郡区下属的福利设施,对引发骚乱或进行非法行为的处罚对象,则放在各警察署的保护设施中的方案正在被评审中。
但是还有一个方针是,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准保护超过24小时,处罚标准是征收1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直接适用现有的轻微犯罪触犯标准。
在这样的过程中,对于向警方进行抵抗的酒醉者可以用各种制约用具进行制约,在发生摩擦的过程中出现的受伤情况时,只要警方的无过失明确,就不用负担任何损害赔偿的规定。
▽争议:市民团体和专家指出,虽然同意酒醉者保护的意图,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引发人权侵害的是非。
大韩律师协会人权委下属的律师林荣和表示:“用现有的警察职务执行法或是执行令等也可以保护酒醉者,何必制定有可能会侵害到人权的特别法。”
人权实践联带的事物局长吴昌翼主张道:“警察恣意地判断是否是酒醉者,再加上根据情况还可以进行身体拘禁,因此这是违反宪法上被保障的身体的自由的侵害人权的法律。”
相反,律师协会人权委下属的律师朴龙斗表示:“对会有追加犯罪或犯罪可能的人采取保护后,让其回家是正确的事情。”并称:“只是在执行过程中,要防止过度镇压等,必须要按照法律真正的意图进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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