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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应公开‘12.12’及‘5.18’事件的调查记录”

大法院:“应公开‘12.12’及‘5.18’事件的调查记录”

Posted October. 03, 2004 22:10   

大法院最终做出判决,检察厅拒绝公开“12.12”及“5.18”事件的所有调查审判记录属于不当的行为。

但是大法院表示,如果检察厅详细确认调查审判记录后,以特定部分有可能损害国家的利益和公共安全等为由提出拒绝公开信息的理由,对该部分可以拒绝公开。

因此,就调查记录中的敏感部分公开与否,检察厅与事件相关人士之间有可能再次出现摩擦和争议。

3日,大法院1部(主审李勇雨大法官)表示,上月23日确定了前光州民众抗争联合常任议长郑东年以汉城中央地方检察厅为对象,以“拒绝公开‘12.12’等事件的调查审判记录是不当的行为”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做出原告胜诉判决的原审(汉城高等法院判决)。

审判部在判决书上解释说,“依照《信息公开法》,拒绝公开信息必须依据‘法律或依照法律的命令’,但是检察厅作为拒绝公开记录的依据——《检察厅保存事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准则而已。”

审判部还解释说,“以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持秩序以及个人的名誉和人格等理由,可以拒绝公开相关信息,但是为此必须详细研究确认调查记录的内容后,主张并证明符合不公开的理由。”

审判部表示,“由于检察厅为进行详细的研究,只是以概括性理由拒绝了公开所有调查记录,所以这种拒绝属于不当的行为。”

大法院的判决书可以理解为,如果检察厅详细研究记录内容,并证明一旦公开特定部分,则有可能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那么对这一部分,检察厅可以拒绝公开。

审判部还表示,依据《信息公开法》,原告、嫌疑人、参考人、被告等人的身份证号、电话号码、财产、健康状态等个人信息属于非公开对象信息,所以无需公开。

郑东年因检察厅继1994年10月对“12.12”事件相关人士做出缓期起诉处罚后,1995年7月又对“5.18”相关人士做出了“无公诉权”的决定,所以继同年12月以国家为对象提出赔偿损失诉讼后,1998年2月又提出了公开事件的调查和审判记录等信息的要求。代理该案件的律师安相云表示,“计划判决书下达后,将立即准备复印费用,并向检察厅提出阅览和复印记录的要求。记录复印件将由‘5.18’纪念基金等组织进行研究。”



李秀衡 sooh@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