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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使用税就一律征收20%加算税的做法不合理

滞纳使用税就一律征收20%加算税的做法不合理

Posted September. 25, 2003 23:05   

宪法法庭全员审判员(主审法官权诚)在25日对地方税法第121条第1款,以一致的意见做出“不符合宪法”的决定的同时下达了中止该条款的命令。该条款中规定,如果推迟申报使用税或直到缴纳期限为止没交使用税,则一律征收20%的滞纳金。

因此,到修改地方税法为止,地方自治团体不能对未交使用税征收加算税,而且中断对已经征收的加算税的执行。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加算税的决定应该考虑未交期间和未交税额,但是规定一律征收20%的滞纳金是全然没考虑决定违反程度的两个因素中的未交期间因素。这完全丧失了合理性,也违反了宪法的比例原则。”

法院还表示:“对增值税规定,与根据从法定期限的第二天开始到通知日的未交日数的比例征收加算税相比,对违反缴纳使用税者一律征收生产税额的20%。使用税未交者与增值税未交者之间,难以找到差别对待的理由,这违反了平等的原则。”

法院表示:“如果宣布违反宪法而使该条款丧失效力,则不能征收使用税的加算税,而且缴纳加算税的人和未缴纳人之间会出现是否平衡的问题,因此,做出有违宪法的决定的同时命令地方自治团体中止该法律条款的适用。”

在去年5月购买不动产的崔某在滞纳1天的使用税而被征收80万韩元的加算税,他在今年2月请求法庭进行宪法审判,表示一律征收加算税违反了过分禁止原则。



黃軫映 buddy@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