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即使政府推进的有关证券的《集体诉讼法》通过国会表决,其诉讼对象中的“财务欺诈”部分将保留1~2年后实施。
大国家党议员李汉久(财经委)21日表示:“如果长期以来积累起来的财务欺诈案被列为诉讼对象,那么将因诉讼件数的暴增,企业也会承受不起。对于新型财务欺诈案应坚决严惩,并且对由于以前的惯例所引发的财务欺诈行为应给予自身纠正的一、二年缓期期限,这就是党论。”
随着国会占多数席位的大国家党制定“将财务案从集体诉讼法适用对象中,排除一二年的党论”,在国会审议过程中,对有关该部分的政府方案有所修改的可能性也被提高了。
对此,财政经济部的一位负责人表示:“政府方案已提交到了国会,因此这些应该是国会全权处理之事。”
之后表示:“在国会讨论的方案是指过一定缓期期限仍可把以前的财务欺诈行为列入诉讼对象范围,因此并非对以前财务欺诈的完全赦免。”
民主党对此尚未拿出明确的主张。
据悉,大国家党当时的这种立场是考虑在证券集体诉讼法实施以后,企业的财务案即刻将成为诉讼对象,只能致使大部分企业为隐藏过去惯行的财务欺诈行为,继续实施财务欺诈,从而导致恶性循环的现实角度做出的决定。
大国家党对集体诉讼对象中,把财务欺诈行为排除一段时间的同时,为防止诉讼泛滥采取措施,正在研究除作为政府方案诉讼对象的股价操作和虚假公示以外,将不正当内部交易行为和非法信托运营行为包括在集体诉讼对象范围内的方案。
此外,朝野各党认为在4月份的临时国会中处理证券集体诉讼法为时过于仓促,因此决定在6月份的临时国会进行审议并从下半年开始实施。
金光賢 kkh@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