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得到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与信用卡公司签订的信用卡合同属于无效行为,因此,法庭宣判,信用卡公司发放给未成年人使用的债务无效。
法院表示,虽然信用卡公司与未成年人签订的信用卡合同属于无效行为,但未成年信用卡用户已使用的信用卡贷款(交易本金)属于“不当利益”,因此,未成年用户应返还给信用卡公司。因本次审判不承认没得到法定监护人同意而与信用卡公司签订合同的贷款,这给以信用卡贷款为由被登记为信用不良者的未成年人,开辟了一个出路。
汉城地方法院民事协商第23部(部长级审判长金纹奭)于27日审理高某等44人以S信用卡公司等7家金融机构为对象提出的债务不存在的确认诉讼中称,根据《民法》规定,未满20岁未成年人进行法律行为时,原则上有必要得到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同意,因此,违反这一规定的发放信用卡合同属于无效行为,并判为原告部分胜诉。
法庭方面表示:“信用卡公司与未成年人间的发放信用卡合同属于无效行为,因此他们间不存在本金和滞纳金以及分期付款的手续费等债务。因此,信用卡公司应返还从原告得到的滞纳金和分期付款手续费。”
但法庭表示:“未成年用户使用的信用卡贷款属于他们从信用卡公司得到金钱利益的行为,因此,信用卡公司可通过返还不当利益申请诉讼,补偿没拿到的信用卡贷款。”这表明信用卡公司替用户支付的本金,应由未成年信用卡用户偿还。
高某等44人以7家金融机构为对象,提出返还已支付的3.5亿多韩元的信用卡贷款和将不偿还1.8亿多韩元贷款的要求,并于今年4月提起诉讼。
另外,根据全国银行联合会和信贷金融协会提供的情况,截止今年11月末,信用卡相关未满20岁未成年人的信用不良者达到3500多名。
吉鎭均 leo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