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實話,我很迷茫。我不想幹這活了。”
這是近日記者見到的壹位政府部門的特別司法警察發出的感慨。這是對其提出的“10月起檢察機關被廢除,不再接受檢察官直接指揮後,如何開展偵查”問題的回答。這位特別司法警察說:“我不是法律專家,在沒有指揮的情況下偵查,萬壹出錯了怎麽辦?”“會遭到嫌疑人方面的投訴和舉報,誰爲此負責,我很害怕。”
特別司法警察是在金融、環境、勞動等特定領域擁有類似警察偵查權限的行政公務員。目前全國約有2萬名特別司法警察,但幾乎沒有專門從事此項工作的偵查官。大多數公務員在輪崗過程中擔任偵查工作,其中十之七八是從事偵查工作不足3年的所謂“新手”。這也正是他們此前接受檢察官關于法律適用和程序方面近乎“壹對壹輔導”式的細致指揮監督的原因。
然而,隨著10月檢察機關關閉、改爲公訴廳,情況可能發生變化。根據上月國會通過的修正案,公訴廳檢察官的職責中排除了對特別司法警察的指揮監督權。此舉旨在切斷檢察官介入偵查的渠道,但關于由誰、以何種方式指揮監督特別司法警察的後續討論尚未進行。
如果沒有明確的後續措施,公訴廳成立後,特別司法警察將被迫自行判斷偵查過程的合法性並承擔全部責任。例如,他們需要自行甄別扣押的手機中數千張照片裏哪些是符合法院令狀的合法證據,這對資深偵查官來說也並非易事。因爲區分“非法收集證據”的標准並非來自法律條文,而是源于大量判例。有觀點指出,非法律專業人士的行政公務員要明確掌握並現場應用這些標准,幾乎是不可能的。
實際上,已有特別司法警察獲取的證據被法院認定爲“非法收集證據”而未被采納,進而被判無罪的案例。2019年,環境部壹名特別司法警察在偵查某制藥公司高管涉嫌篡改試驗結果時,獲取了其向環境部下屬機構職員行賄的錄音文件。但法院對該高管作出了無罪判決,理由是“特別司法警察獲得的扣押搜查令僅限于篡改試驗結果的嫌疑,超出此範圍扣押賄賂嫌疑的證據屬違法行爲”。
近期新設的“歪曲法律罪”進壹步加重了特別司法警察的負擔。如果偵查官非法收集證據,最高可被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種恐懼抑制了偵查動力。現場普遍擔憂,特別司法警察會將投訴舉報風險較大的敏感案件拖延至人事調動之前,或擱置不管,導致“案件積壓”成爲現實。而偵查延誤的損失最終將歸于本應受到犯罪保護的國民。
是否完全廢除檢察官對特別司法警察的指揮監督權,將在今後的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再次進行討論。在這壹過程中,有必要就由誰、以何種方式對特別司法警察進行法律指揮和控制展開具體討論。更重要的是,應在爲特別司法警察提供最有效法律咨詢這壹原則下,進行充分的審慎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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