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明總統21日在新年記者會上表示:“檢察機關改革的核心不是從檢察機關手中奪權。真正的最終目標是拯救國民的權利和保護人權。”李在明指出,其間檢察機關捏造或隱瞞嫌疑等,表現出了“魔女”般的行爲,結果導致國民說,‘檢察官什麼都不要做’。”這是檢方自找的“報應”。儘管如此,其中也包含了李在明總統“不能破壞檢察改革初衷”的意志。
對於政府公佈的設立公訴廳、重大犯罪調查廳(重調廳)的法案,執政黨強硬派和部分法律界人士強烈反對稱,“重調廳將成爲第二個檢察廳”。其核心意思是,把重調廳人力二元化,分爲爲以法律專家爲中心的調查司法官和非法律專家的專門調查官,並把公訴廳長稱爲檢察總長等,與當前檢察機關沒有什麼區別。與此同時,後續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是否賦予公訴廳檢察官補充調查權的爭論也越來越大。
檢察機關同時掌握調查權和起訴權,對現存的權力一再進行“包庇調查”,對反對勢力一再進行“標靶調查”,失去了國民的信任。其結果,檢察廳在存在78年後關門大吉。但部分執政黨人士主張,改革不能以檢察廳解體結束,而是應該把公訴廳和重調廳的權限最小化。正如“完全剝奪檢察機關調查權”法實施後,尹錫悅政府修改施行令、大幅增加檢察機關調查權一樣,人們提心公訴廳和重調廳也會一有契機就會擴大權限。
但是,如果檢察官們對大型腐敗、毒品事件、網絡和金融等尖端犯罪的調查經驗不能轉移到公訴廳,國家的犯罪應對能力將大幅下降。同樣,公訴廳檢察官的補充調查權問題也有必要把重點放在刑事司法系統的完善上。李在明總統表示:“封鎖濫用可能性、制定安全裝置後破例給予認可,這樣更有效率。”執政黨也有必要深思熟慮此話。絕對不能因爲警方和重調廳的調查不力,致使出現加害者未能得到應有懲處、起訴不周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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