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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商業街租賃法只偏向承租人,應減少侵害私人合同的隱患

修改商業街租賃法只偏向承租人,應減少侵害私人合同的隱患

Posted September. 24, 2020 07:36   

Updated September. 24, 2020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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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雙方昨天在法制司法委員會會議上達成協議,決定今天在國會全體會議上通過《商業街建築物租賃保護法》修訂案,對因新冠疫情遭受損失的商鋪租賃者賦予減免租金請求權。此舉旨在減輕因銷售減少而陷入困境的個體營業者的租金負擔。

商業街租賃法修訂案中增加了“壹級傳染病導致經濟情況變動”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商鋪主人降低租金的權利。另外,修訂案還加入了法律實施後6個月內不得納入租賃費滯納期的條款。商業街主人可以讓3個月沒有交租賃費的承租人離開,但是今年下半年半年間中止該條款的效力,因此不能因為沒交租賃費就趕人。

對於個體營業者來說,租金是很大的擔憂,因此政治圈有必要制定對策。但是,如果馬上從拖欠租金期限中扣除6個月,就很難避免租戶和租戶之間“半年不交租金也行”的矛盾。如果情況好轉,繳納拖欠的租賃費是萬幸的事情,但如果情況惡化而停業,無法收取租賃費的商家主人可以向政府追究責任。

共同民主黨原本想加入商家主人不能拒絕承租人要求減少租金要求的強制條款,但由於在野黨的反對,該條款被排除在外。如果照此執行,不僅通過法律強制規定出租人的損失,侵害了財產權,還難免會受到助長業主和承租人之間爭鬥的“分幫結派”政策的批判。

商業街租賃法的修改源於部分政客的主張,即,承租人受苦,而“建築物主人”們則不會遭受任何損失。但是,即使是建築物主人,情況也是千差萬別。空置房增加、金融費用沈重等情況也不少。如果想要“善良的出租人”,就應該向減少租金的出租人增加稅收優惠,這才是正常的方法。

住宅租賃3法倉促實行後,韓國社會經歷了房主和租客之間的嚴重矛盾。如果政治介入私人領域,將不可避免產生副作用。在商鋪租賃法中,不能重蹈這壹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