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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汽車召回法

Posted July. 01, 2019 07:56   

Updated July. 01, 2019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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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韓國國會通過的法律有679件。與每年不足100件的英國、日本等國家相比,這壹規模也不少,但要說這壹規模,就算365天天天召開國會,每天也要老老實實學習兩件,實在令人驚訝。國會每年開會半年左右,而且因為朝野互相爭鬥而無法開門的日子比比皆是,究竟這麽多法案是什麽時候審查的呢?難道就沒有通過錯誤法律的可能性嗎?

 最近獲悉,實際上2011年修改的汽車召回法在刑事處罰結構上完全搞錯,很大可能性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的。

 當年8月22日,當時的國土海洋部曾預告將汽車管理法分為汽車政策基本法和汽車安全法。因為現有法律以單純的管理行政為主,國民感到不便,產業競爭力也在減弱。因此朝著引入服務行政的概念、加強安全的方向進行了修訂。

 這時召回法也發生了變化。《召回法》是基於《汽車管理法》第31條制定的,處罰則是根據第78條。本來,第31條第1款規定了自願召回,第2款規定了強制召回。2011年修訂法律時,第2項被推至第3項,新設的第2項內容是,如果企業不想根據自願召回規定采取糾正措施,必須向國土資源部長官申請免除責任。但在此過程中出現了混亂。起初的處罰規定是,如果違反強制召回命令,將予以刑事處罰。但是隨著法律的修訂,項目增加到了3個,而處罰規定突然變成了對第1項的自發性召回。目前的汽車召回法規定,如果業界不及時自發性地進行召回,將被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億韓元以下的罰款。但是,對於情節較此更為嚴重的違反——違反國土部部長強制召回命令的情況,卻沒有處罰規定。

 壹直以來,汽車業界都不知道法律發生了如此大的變化,直到不久前寶馬火災事故導致召回事件成為焦點後才知道。業內人士稱,“不知道是誰在立法過程中搞混了,但這是壹個明顯的錯誤。”召回這壹制度的實施,本來是誘導制造企業自發性地改正缺陷,而安全上的嚴重缺陷要由國家出面強制實行,因此在拒絕國家命令時,確實應該給予刑事處罰。海外任何壹個主要國家都沒有對自發性召回行為進行刑事處罰。但是國土部主張這不是錯誤。因為有規定,如果違反強制召回命令,將針對制作企業另行下達停止銷售的命令。

 即使國土部的主張是正確的,在修改如此具有爭議性的法律時,壹次也沒有公開討論,是不像話的。而且現行法律上,對於嚴重的缺陷沒有國家的責任。不知道是在什麽方面加強國民的安全和產業的競爭力。

 有關處罰的規定有很大的解釋余地,這尤其是壹個問題。主動召回規定是“自知道影響安全運行的缺陷之日起,必須立即采取糾正措施”,處罰規定是“對隱瞞、縮小、虛假公開、沒有不加拖延即采取糾正措施的人,進行刑事處罰”。影響安全行車的缺陷範圍有多大?多少輛汽車出了問題才認定是缺陷?知道缺陷是以工作人員為標準,還是以首席執行官為標準?什麽都不明確。學界認為,以如此模糊的標準進行刑事處罰,是明顯的違憲行為。

 所幸的是,自由韓國黨議員金尚勛等認識到了問題所在,並提交了汽車召回法修訂案,但討論遲遲沒有進展。國土部應該更加積極地參與法律修訂。


河任淑記者 artemes@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