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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米蘭達原則一樣,用文書告知“犯罪受害人權利”

像米蘭達原則一樣,用文書告知“犯罪受害人權利”

Posted April. 14, 2015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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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6日起,所有犯罪受害者將獲得檢察和員警機構提供的關於受害者權利和支援制度的書面資訊。一段時間以來,雖然搜查當局在逮捕犯罪者時必須向其通報選擇律師和拒絕陳述的權利,但對於犯罪受害者並沒有告知其應有權利的制度。

大檢察廳強力部(部長邊贊宇檢察長)13日與法務部、員警廳召開聯合記者會,公佈了義務化告知犯罪受害者權利的政策。所有犯罪受害人今後在接受檢方或警方的調查時,將獲得關於權利的書面介紹,內容包括由信任者陪同調查、要求調查報告中使用假名、提供關於刑事程式的資訊、作為證人出庭時進行不公開審理以及審理時陳述等。

此外,書面介紹的內容還包括:不能得到施害人賠償時可申請的犯罪損失救助金、治療‧生活費、居住支援等經濟支援,以及心理治療支援和無償法律支援等。

法務部解釋說,韓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將犯罪受害人通報權以法律的形式明文化的國家。

雖然支援犯罪受害人的制度已有很多,但仍有國民尚不知曉,不會靈活運用。A某的哥哥2008年11月被鄰居殺害,但因為不知道犯罪受害人救助金制度,在為期兩年的法律時效過去後也沒能享受到該權利。有鑑於此,國會去年10月15日修訂了犯罪受害人保護法,從世月號慘案一周年的本月16日起開始實施。

犯罪受害人權利介紹書原則上發給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死亡,也可以交給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兄弟姐妹中的一人。性暴力、家庭暴力、兒童虐待的受害人,將按類型領取另行準備的權利支援制度介紹書。

這是檢方與警方首次就政策業務召開聯合記者會。在過去一個多月裡,檢警雙方就權利介紹書的行文一一進行了協調。大檢察廳受害人人權科長朴智英解釋說:“檢警首次召開聯合記者會,顯示了檢察機關和警方將同心同德保護受害人權利。”



曹東柱記者 djc@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