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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性拷問和性醜聞

Posted December. 17, 2012 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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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1986年6月份的某淩晨,在京畿富川員警署審問室發生的事情。警長文貴冬正在調查因為涉嫌勞動者偽裝就業而被拘留的首爾大學學生權某(女)。文警長讓她說出反政府示威的主謀者,用手打了幾次權某的胸部。權某沒有開口,就脫去了她的褲子和上衣,甚至拉開了胸衣。這是所謂的“富川署性拷問事件”。文警長被判5年有期徒刑。在第5共和國末期發生的本次事件產生了很大的政治、社會風波。

▷上個月10日首爾東部分院的全某檢察官(30歲)與涉嫌盜竊430萬韓元生活用品而被傳喚的家庭主婦 A(43歲)在檢察官室發生了性關係。A某表示:“我開始哭後檢察官像是哄我一樣地撫摸了身體。被強制發生了性關係。”但是全檢察官解釋說:“A某在調查中哭著跑進我的懷裡。”當時A某的丈夫正在調查室外面等候。全檢察官的解釋是與丈夫一起去接受調查的女性誘惑了檢察官。

▷兩個事件的共同點是掌握調查的“刀柄”的男性與只能是弱者的女性發生了性關係。但是前者被稱為是“性拷問”,後者被稱為是“性醜聞”。權某事件被規定為時調查機關進行的殘忍的人權蹂躪,反而A某成了與檢察官發生不光彩事情的共犯。其前提是當時情況不是不可抗拒的,而且是協議下的性關係。檢察官認為“作為妥善處理的代價,提供了性關係”,將兩人的關係規定為受賄。對於適用全檢察官的受賄嫌疑的檢方的拘留令,法院都表示“未能確認其代價性”,兩次都被拒絕。

▷即使不是性暴力,也有可以適當地處分全檢察官的法律條款。就是刑法上的“嚴酷行為罪”。就是調查機關從事者對嫌疑人等實施嚴酷行為的時候進行處分的條款。嚴酷行為中包括可以產生性羞恥心的行為或姦淫行為。因為是在調查中發生的性關係,可以適用這項法律,但是檢方不知是不是害怕被外界認為是侵害人權的機關,只執著於受賄嫌疑。檢方較弱的人權意識通過檢察官們編輯A某的照片,互相傳送的行為已經被露出。大檢察廳本部決定在17日以濫用職權及嚴酷行為非拘留起訴全檢察官,而不是以受賄行為。雖然晚了,但是接近了事件的真相。

社會部 記者 申光永 neo@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