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範特別檢察組認為負責購買李明博總統私宅用地的青瓦臺警衛處繳納了李總統兒子李時亨要負擔的部分購買費用,對國家產生了影響,適用了瀆職嫌疑。之前檢方全部接受了青瓦臺的解釋,對全體相關職員進行了無嫌疑處理,與此形成了對照。特別檢察組對因為前青瓦臺警衛室長金仁鐘等警衛處3名職員的瀆職行為獲取利益的李總統的家人沒有適用瀆職嫌疑。不是為自己,為別人進行瀆職的人被起訴,獲取利益的人沒有被起訴的事情,別說是法律邏輯,在普通人的常識中也不公平。
特別檢察組對於李時亨和金允玉女士的瀆職行為,以沒有介入到用地分配和價格決定過程為理由下了“沒有嫌疑”的決定。對於李總統,沒有進行嫌疑有無判斷,直接下了“沒有公訴權”的結論。總統在憲法中規定,除了內亂或外匯罪,不接受刑事調查及起訴,因此得到了上述處理。但是任期結束後可以作為證人出席法庭或接受調查和起訴。
特別檢察認為,不是實際所有人李總統夫婦借用兒子的名義購買私宅用地,而是所有人為李時亨,購買資金由李總統夫婦提供,是非法贈與。在中途合同被取消的該事件,因為其特性,大部分只能依靠相關人士的口述來進行調查。特別檢察還查出了青瓦臺警衛處設施管理部長變更交易合同書的事情。非法贈與的總額要達到25億韓元以上才能由國稅廳進行刑事告發,因此這一部分不用進行刑事處罰。
目前雖然不能知道李總統夫婦是否知道當時警衛處在簽約的時候讓其有利於總統一家的事情,但是這次購買私宅用地的程序並不幹凈利落。而且不管是借用名義或非法贈與,不是張三李四而是總統家人進行了這些存在嫌疑的事情實在是令人慚愧。
李總統的私宅用地嫌疑達到了特別檢察這一地步,很大的原因是檢方沒有盡到責任。檢方說如果用瀆職罪處罰青瓦臺職員的話,瀆職的利益就會歸到李總統家人的不能令人接納的邏輯,對全體相關人士進行了不起訴處理。如果檢方起訴了青瓦臺相關職員,就不需要特別檢察組的存在。為了看青瓦臺臉色,耽誤了調查的檢方應該要進行深刻的自我反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