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50歲強姦犯強姦四名女性被關押至監獄。不久後,他在獄中被評為模範囚獲得減刑被釋放。然而,出獄後他又犯下強姦罪,被判18年有期徒刑。他的“事蹟”涉及到諸多爭議,很多人認為‘處罰過輕’。
蔚山地方法院第3刑事部(部長審判員程金石)認為,金某(52,蔚山東區)涉嫌搶劫、強姦、搶劫傷害、性暴力犯罪等,22日被判18年有期徒刑,並附加10年“公開體貌資訊”,20年佩戴蹤位置的電子裝置(電子腳鐐)。
金某於今年7月6日下午1點左右,將一名在蔚山東區一山海水浴場散步的A某(女、30歲)拉到森林,用拳頭施加暴力後將其強姦。金某在五個小時內,先後三次強姦A某。他還用A某的相機拍攝了A某的重要部位,並威脅稱:“要將其散步在網路上”。A某故意引金某至旅店,並在途中大喊救命,金某聽後落荒而逃,於4日被警方拘捕。
法院表示:“我們考慮到國民對性犯罪分子的‘厭惡’,首先考慮將其無期徒刑,並與社會永久隔離。但考慮到被告‘不幸的童年’,以及19年的監獄生活(25歲入獄),決定為其留下生存的最後一線希望。因此,我們對其判以18年有期徒刑。”此外,法院禁止金某在犯罪地——海水浴場走動,禁止在下午10點至第二天上午6點出門,禁止酒精濃度達到0.05%以上... ...(7項)。
金某在1984年4月~1986年1月,強姦了四名18~21歲的女性,1986年11月被警方拘捕,被處以無期徒刑。然而,金某在服役中被評為模範囚,1998年被“特別減刑”,並在19年後(也就是2005年2月28日)獲得假釋。
金某在假釋後的第七年,在類似場所,以類似手段實施了性暴力。金某在此次犯罪過程並未佩戴電子腳鐐。他並未在電子腳鐐制度實行(2008年9月)前犯罪,因此不在佩戴範圍之內。2010年7月,法院要求補齊之前(電子腳鐐制度實行)罪犯的腳鐐,但金某又一次排除在外。
在洛 raks@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