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裁判所對“網路實名制度”根據8名裁判官的一致意見下達了違憲決定。憲法裁判所先表示雖然能用法律限制憲法保障的表現的自由,但是限制基本權需要有明確的公益效果,然後表示違憲理由是網路實名制比公益具有更多的副作用。
2007年7月份盧武鉉政府進行的網路實名制度是在網路上上傳文章或影像的時候先確認是否是本人,但是其他使用者卻看不到實名的低階段實名制。只要經過本人確認就可以用假名上傳,因此正確地說應該是限制性本人驗證制度。匿名的語言暴力橫飛的網路空間上需要最低限度的受害者保護措施,因此才實行了該制度。
但是naver、daum等韓國網站被穀歌等外國網站排擠,出現了本土網站的使用者逃避到不使用實名制度的海外網站的事態。因為沒有居民登記號沒法進行本人驗證的外國人不能在韓國網站上刊登文章。為了進行本人驗證向網站提供的個人資訊被大量流出,使用者蒙受損失的事件也接連發生。政府最近引進了代替居民登記號使用ipin認證等的制度,但是成了無用之物。
因為這樣的副作用,憲法裁判所讓網路回歸到了施行實名制度以前的匿名的世界。在我們社會使用網路匿名上傳相當於人格殺人的文章、謠傳虛假事情對個人和社會產生惡性影響的行為仍然存在,因此本次的憲法裁判所決定真是令人擔憂。線民要記住的是沒有實名制度不等於可以回避匿名非法上傳得責任。名譽毀損、侮辱、黑色宣傳等在網路上或是在現實上都是刑事處罰的物件。檢察及員警的網路調查能力比5年前大幅度改善,對匿名的文章大部分也能通過網路位址(IP)進行追蹤。
目前隨著對低階段的實名制度下達了違憲決定,限制網路匿名性的措施變得不可能。個人還可以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但是對國家和社會的無根據批判猶如米涅爾巴事件的無罪判決一樣是很難進行處罰的。如何能保障網路的匿名性的同時防止公論形成過程的歪曲是留給我們社會的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