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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解僱交涉對象工會有可能進行“合法罷工”

整理解僱交涉對象工會有可能進行“合法罷工”

Posted December. 27, 2025 10:19   

Updated December. 27, 2025 10:19


如果明年3月實施《工會法》第2、3條修正案(黃色信封法),如果企業裁員,工會可以合法罷工。此前,裁員並不是罷工事由,但由於法律修改,僱傭勞動部變更行政解釋,工會罷工成爲可能。預計勞資矛盾將不可避免。另外,如果發包企業能夠實際控制轉包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或輪班工作等,就會被認定爲用工方,轉包工會可以要求交涉。

僱傭勞動部26日表示,截止到明年1月15日,將對上述內容的《修訂工會法第二條解釋方針案》進行行政預告。根據規定勞動爭議的工會法第2條第5號相關方針,企業進行合併、分割、出售、轉讓等經營上的決定不是團體交涉對象。也就是說,工會不能以企業出售或總公司轉移到海外等爲由罷工。

不過,根據合併、出售等經營上的決定,預計勞動者被整理解僱或轉換安排的情況下,可以罷工。此前,大法院的判例或勞動部行政解釋沒有將整理解僱認定爲罷工對象。但是,隨着《黃色信封法》的實施,整理解僱也包括在罷工對象中,預計現場混亂不可避免。

對於被指責模糊的《工會法》第2條第2號的“用工方”範圍,勞動部提出了要查看是否可以“結構性控制”的方針。例如,如果發包公司事先批准工作投入人員和規模、時間段、輪班構成等,其用工方性質就會得到認定。用工方性質是指實際決定勞動者勞動條件的主體。如果運營轉包工人的通勤巴士或運營休息設施,用工方性質得到認可的可能性也很高。但有人指出,只有具備“實質性、具體的支配力”才能稱爲用工方的法律條款也很模糊,方針也不明確,因此將難以消除現場的憂慮。

勞動界和經營界都反對勞動部的方針。勞動界反駁稱:“正在以‘結構性控制’的概念再次縮小用工方的責任”(韓國工會總聯盟)和“連簡明的事情也附加了線索,使其變得複雜”(民主工會總聯盟)。經營界也表示:“要明確整理相關內容,防止在法律實施初期產業現場出現混亂。”


崔惠? herstory@donga.com